齐国安、黄友余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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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606号案件名称
齐国安、黄友余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齐国安;黄友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606号申请执行人:齐国安,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友余,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齐国安与被执行人黄友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0304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友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国安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304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唐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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