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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光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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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441号
  • 案件名称

    邓光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邓光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441号茶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邓光辉,男,1964年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邓光辉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我院作出(2018)湘0224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2021年9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后又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和保险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标的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但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娟娟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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