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婷、淮安唯之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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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979号案件名称
王玉婷、淮安唯之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玉婷;淮安唯之美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979号原告:王玉婷,女,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淮安市淮阴区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唯之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珠江路169号淮安电商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腊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玉婷诉被告淮安唯之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淮安唯之美贸易有限公司对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苏0804劳鉴工初〔2021〕3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不服,向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鉴定申请。目前,该复核鉴定结论尚未作出。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认定须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但复核鉴定结论尚未作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陈海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 路书 记 员 杜文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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