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飞、边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160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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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1601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云飞、边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云飞;边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16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云飞,男,1996年0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边鹏,男,1996年06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云飞与被执行人边鹏债权一案,本案标的为175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1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戴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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