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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波、王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2民初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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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2民初690号
  • 案件名称

    王小波、王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青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小波;王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2民初690号原告:王小波,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被告:王美,女,1998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王小波与被告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小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波向我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小波负担。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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