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波、王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2民初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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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2民初690号案件名称
王小波、王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青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小波;王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2民初690号原告:王小波,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被告:王美,女,1998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王小波与被告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小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波向我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小波负担。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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