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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小礼、李明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902民初3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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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902民初3129号
  • 案件名称

    安小礼、李明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舟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安小礼;李明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902民初3129号 原告:安小礼,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李明杰,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安小礼与被告李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小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28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起至该款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20年前自安徽来到舟山,一直以做小工为生。期间,原告多次为从事装修业务的被告提供小工方面的劳务。2020年5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劳务报酬52800元。被告承诺该款待其自业主单位领取装修款后支付,但至今仅支付30000元,其余22800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李明杰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多次为被告提供小工方面的劳务。2020年5月20日,原、被告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52800元。后,被告支付30000元。其余的22800元劳务报酬,被告于2021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承诺于2021年7月13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7月底前支付12800元,但其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记账单、《付款承诺》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劳务报酬。现被告承诺分期支付尚欠原告的22800元劳务报酬,但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至今未付,其应承担支付该部分劳务报酬的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2800元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劳务报酬,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利息。利息本院根据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结合本案实际,确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报酬清偿日止。超出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安小礼支付劳务报酬2280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劳务报酬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小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李明杰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志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胡琴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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