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佳福、马晓天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1执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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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执698号案件名称
段佳福、马晓天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段佳福;马晓天;马啸星;谭乃雄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1执698号被执行人段佳福,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新疆。被执行人马**,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执行人马啸星,女,1999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执行人谭乃雄,男,199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关于段佳福、马**、马啸星、谭乃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52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佳福、马**、马啸星、谭乃雄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其中被执行人谭乃雄主动联系本院并主动缴纳罚金,其余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除被执行人段佳福名下银行存款10967元及被执行人马**名下银行存款1174.24元(均已扣划上缴罚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段佳福、马**、马啸星限制高消费,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段家福名下银行存款10967元,其中缴纳罚金4604元,剩余部分平分返还本案受害人刘嫚和夏铭,但通过本院电话联系,受害人刘嫚拒不接听本院电话,受害人夏铭多次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剩余退赔案款暂存本院执行账户中。由于本案为刑事罚金案件,无终本约谈对象。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1执6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 娟审判员 任大贵审判员 王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丞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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