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阎中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2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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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2883号案件名称
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阎中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阎中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288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73-1号292室。法定代表人:许凤霞,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阎中山,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凌海市。申请人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阎中山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2020)辽0104民初111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需分期履行,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4执28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鉴铭宇审判员 :马纯光审判员 :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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