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8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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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8309号案件名称
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洞口县可爱可亲母婴用品生活馆(一桥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309号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蔡鹏,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红,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洞口县可爱可亲母婴用品生活馆(一桥店)(经营者:杨佳,身份不详),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县可爱可亲母婴用品生活馆(一桥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卡倍多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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