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荣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督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督66号案件名称
北京丰荣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北京丰荣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督66号申请人:北京丰荣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俸伯村委会西侧500米。法定代表人:韩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姿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楼2层40-221。法定代表人:綦建虹。申请人北京丰荣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荣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午公司)支付合同款131561.68元。本院受理后,法院向子午公司住所地寄送司法专邮,但经与邮递员联系,子午公司已不在此地办公,公司人员均已离职。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作为督促程序,其目的在于简便迅速地解决问题,现被申请人丰荣公司的办公所在地无法确定,本院无法向其实际送达,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丰荣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牟诚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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