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朝阳、赛力克奴尔达吾来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执445号案件名称
董朝阳、赛力克奴尔达吾来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董朝阳;赛力克奴尔达吾来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45号申请执行人:董朝阳,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被执行人:赛力克奴尔达吾来提,男,1982年12月15日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申请执行人董朝阳与被执行人赛力克奴尔达吾来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新4004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并写下还款承诺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新4004民初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力肯赛富力汗审判员 任利军审判员 吕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尼瓦尔开力代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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