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东、胡伟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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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005号案件名称
胡东、胡伟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东;胡伟;陈有良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2005号原告:陈有良,男,汉族,住陕西省眉县。被告:胡东,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胡伟,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原告陈有良与被告胡东、胡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陈有良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陈有良承担。 审 判 员 景 东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雒 海 燕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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