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杰、戴文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特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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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特165号案件名称
李佳杰、戴文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佳杰;戴文茹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特165号申请人:李佳杰,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戴文茹,女,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佳杰与被申请人戴文茹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佳杰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 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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