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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富、孟宪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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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565号
  • 案件名称

    马玉富、孟宪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玉富;孟宪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565号原告:马玉富,男,汉族,1947年6月20日生,住址:黑山县。被告:孟宪华,男,汉族,1965年8月7日生,住址:锦州市义县。原告马玉富与被告孟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玉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马玉富负担。审 判 员  卢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卓 慧书 记 员  孙英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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