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富、孟宪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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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565号案件名称
马玉富、孟宪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玉富;孟宪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565号原告:马玉富,男,汉族,1947年6月20日生,住址:黑山县。被告:孟宪华,男,汉族,1965年8月7日生,住址:锦州市义县。原告马玉富与被告孟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玉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马玉富负担。审 判 员 卢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卓 慧书 记 员 孙英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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