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朝龙宏达养殖专业合作社、成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81民初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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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民初1406号案件名称
灯塔市朝龙宏达养殖专业合作社、成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灯塔市朝龙宏达养殖专业合作社;成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1406号原告:灯塔市朝龙宏达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灯塔市柳条寨镇南李大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102268662515X。法定代表人:范朝龙。被告:成飞,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灯塔市朝龙宏达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上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灯塔市朝龙宏达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6元,减半收取6,1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珍秀审 判 员 张诗若人民陪审员 田 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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