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72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7216号案件名称
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华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忠孝;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陆伯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7216号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谢福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永。被告:上海华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怡,女。被告:杨忠孝,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第三人:陆伯弟,男,1960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关港村XXX号。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忠孝、第三人陆伯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军华书记员 夏春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增良、王耀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5民初1833号 下一篇 周宏、乌鲁木齐相见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