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72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7216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华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忠孝;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陆伯弟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7216号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谢福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永。被告:上海华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怡,女。被告:杨忠孝,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第三人:陆伯弟,男,1960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关港村XXX号。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忠孝、第三人陆伯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军华书记员  夏春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