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增良、王耀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5民初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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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5民初1833号案件名称
李增良、王耀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增良;王耀坡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5民初1833号原告:李增良,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被告:王耀坡,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原告李增良诉被告王耀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李增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李增良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翟浩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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