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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良、王耀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5民初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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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5民初1833号
  • 案件名称

    李增良、王耀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增良;王耀坡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5民初1833号原告:李增良,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被告:王耀坡,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原告李增良诉被告王耀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李增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李增良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翟浩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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