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欢、任胜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463号案件名称
贾欢、任胜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贾欢;任胜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463号原告:贾欢,女,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永登县人。被告:任胜梅,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原告贾欢与被告任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贾欢在2021年9月7日以与任胜梅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任胜梅的起诉。本院认为,贾欢以与任胜梅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欢撤回对任胜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玲书 记 员 宗玉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汉章、泸州盛航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683号 下一篇 李锋明、白雪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