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章、泸州盛航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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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683号案件名称
刘汉章、泸州盛航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汉章;泸州盛航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刘汉章,男,1968年11月6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盛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海潮镇海潮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6XQJ99H。法定代表人:王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汉章与被执行人泸州盛航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盛航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川E6××××号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泸州盛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6××××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限期被执行人泸州盛航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即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泸县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的,将追究相关当事人员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马宗良书 记 员 章小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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