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孙惠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2民初4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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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2民初4917号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惠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力;孙惠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2民初491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66年2月11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5123。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诚,男,系陕西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妮,女,系陕西宇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生,住陕西省商洛市,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6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白钰婕书 记 员 梁 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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