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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娜、刘建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2民初28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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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340号
  • 案件名称

    王娜、刘建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娜;刘建志;蔡卓言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2民初28340号原告:蔡卓言,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刘建志,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王娜,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蔡卓言与被告刘建志、王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卓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志、王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4.53万元;2.被告向其支付因未能按时交房而导致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维修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4日,其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包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其中《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金额151万元,根据该合同约定2020年12月30日,其向被告支付房屋买卖定金5万元,2021年6月4日办完过户手续后,其将剩余房款145万元支付至房管所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内。被告应于2021年4月1日前办理完毕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但实际解押期限为2021年5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违约方每逾期一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支付其违约金4.53万元。按照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3月20日将房屋移交给其,实际移交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其不得不另行租房,产生经济损失6000元。合同还约定,若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存在漏水情况,被告应当在交付房屋之前完成修复,如被告未予修复,其在房屋交付后自行维修的,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维修房屋影响其使用的应当另行赔偿,被告应刻意隐瞒房屋漏水情况,应当向其支付房屋维修费3000元。被告刘建志未出庭亦未答辩。被告王娜未出庭但庭后提交答辩状,《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约定其应于2021年4月1日前办理完毕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在本案中由于疫情影响,致使房屋买卖整体手续办理进度拖慢,原告贷款迟迟无法审批,为防范风险其需要等待贷款审批结果,才能决定是否解押,并非其刻意违约。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当天,并非原告所说的2021年3月20日。其没有隐瞒漏水情况,原房屋漏水已经要求物业修复。原告至今仍欠其5000元保证金,该保证金用于约束物业费水电气费用结清等相关义务,其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应当返还,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其承担责任,那么该部分应予扣除。房屋中介应当参加本案诉讼,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纠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12月24日,原告作为购买人与被告出售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出售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段XX单元XX室房屋,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51万元。被告在交易房屋上设定的所有抵押,最晚应于2021年3月1日前向该房屋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被告最迟应于2021年4月1日前办理完毕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提前还款产生的利息和费用一并由被告自行承担。付款方式为贷款,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本合同签订当日将第一笔定金1万元支付原告,于本合同签订后4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定金4万元支付原告。原告于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3日内将第一笔购房款44万元以房管局监管的方式支付被告;原告贷款金额为101万元。双方应当在房屋交付当日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原告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5000元作为交房保证金,该保证金被告应予办理物业交割并交付房屋当日自行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将商品房交付原告的,逾期在15日之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至实际交付之日,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签订完上述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完过户手续。现原告以被告逾期解押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庭审中,居间方的工作人员赵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双方约定的房屋解押时间是2021年4月1日,但被告实际解押日期是2021年5月31日。同时,原告认可房屋维修费并未实际产生。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原告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二被告应按期办理相关房屋解押手续 ,现二被告实际办理解押手续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比约定解押时间2021年4月1日延后,根据《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约定显系太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为以全部房价款为基数,按日计算的万分之一即9060元。对原告主张租金损失,并未提交证据佐证且该损失不是其必然产生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房屋维修费并未实际产生,对该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刘建志、王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被告刘建志、王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卓言违约金9060元;二、                       驳回原告蔡卓言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8.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上述时间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雪 书  记  员    冀  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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