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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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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立案之日起至全部款还清之日止的债务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执行费249元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2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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