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2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2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立案之日起至全部款还清之日止的债务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执行费249元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2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