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赢盛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长春市双阳区前鸭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恢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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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恢406号案件名称
磐石市赢盛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长春市双阳区前鸭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磐石市赢盛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长春市双阳区前鸭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赢盛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道金宇名苑1号楼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勇,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前鸭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三河街道东升村村委会旁。法定代表人:王忠君,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磐石市赢盛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前鸭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19)吉0284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赢盛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市赢盛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前鸭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850.00元由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前鸭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静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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