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某、黄文培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0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073号
  • 案件名称

    周某、黄文培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周某;黄文培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073号申请人周某,男,201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黄文培,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黄文培抚养费纠纷一案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自2021年5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通过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登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只有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皖0207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陈旭东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