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51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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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515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洪波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洪波;刘晓辉;北京食之源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5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食之源视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23号4层402-4号。法定代表人赵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恩泽,北京市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晓辉,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北京食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辉、刘洪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8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2.617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商业保险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晓辉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发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调查函;前往被执行人刘洪波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8196号民事判决书得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德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思聪书 记 员 张鑫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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