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万里、闫敬桥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7财保5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财保577号案件名称
车万里、闫敬桥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车万里;闫敬桥;张国辉;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玉霞;姜海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财保577号申请人:车万**,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闫敬桥,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申请人:张国辉,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申请人: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景县景州镇景华大街一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92472852U,组织机构代码:592472852。法定代表人:姜海英,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姜玉霞,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被申请人:姜海英,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三被申请人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玉霞、姜海英名下的银行存款1137.28443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三被申请人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玉霞、姜海英名下的银行存款1137.28443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车万**、闫敬桥、张国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游项英书 记 员 闪向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