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达彬、徐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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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811号案件名称
张达彬、徐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达彬;徐林;龚国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张达彬,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徐林,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龚国江,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张达彬与被执行人徐林、龚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林、龚国江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98440.00元、案件受理费5912.00元,申请执行人张达彬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林、龚国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账户,徐林有川EExxxx号雅阁牌轿车一辆;龚国江与罗江群共有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镇关圣路57号房屋一套(房屋存在查封、抵押信息)。2021年4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1811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徐林、龚国江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采取强制措施;2021年9月8日委托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龚国江名下房产(轮候查封)。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298440.00元、案件受理费5912.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18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星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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