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与刘某3、刘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7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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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7003号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与刘某3、刘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国英;刘正元;刘国萍;刘国文;刘文元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7003号原告:刘某1,女,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雯,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2,男,194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系原告刘某2之妹)。被告:刘某3,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刘某4,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刘某5,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刘某1、原告刘某2与被告刘某3、被告刘某4、被告刘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原告刘某2于2021年9月13日以还需要补充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1、原告刘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扬书记员 王好义李玮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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