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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志、刘秀花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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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1060号
  • 案件名称

    王荣志、刘秀花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齐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荣志;刘秀花;倪庆和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1060号申请人:王荣志,男,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申请人:刘秀花,女,汉族,1959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倪庆和,男,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市。本院在执行王荣志、刘秀花与倪庆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0日作出的(2021)鲁14民终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倪庆和邮寄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已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庆和的银行存款4960.71元,转执行费112元,剩余案款4848.71元已过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倪庆和名下的车辆已被查封并锁定,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425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14民终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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