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马爱君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8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840号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马爱君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马爱君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负责人荆友凯,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马爱君,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与马爱君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21)辽0281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676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公积金。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马爱君名下的牌照号为辽B×××××、辽B×××××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的,需在查封到期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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