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启富、傅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2执37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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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执3749号之二案件名称
郑启富、傅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郑启富;傅小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37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启富,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现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傅小伟,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郑启富与被执行人傅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02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启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傅小伟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500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07.5元、诉讼费150元、财产保全费2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傅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傅小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傅小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傅小伟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傅小伟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均为0元。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本院已冻结并扣划账户内资金69元,该款优先抵充案件诉讼费。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傅小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傅小伟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傅小伟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傅小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郑启富。 综上,被执行人傅小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37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陈宝良 审判员赵志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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