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彬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6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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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6701号案件名称
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彬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彬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67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1号楼1、2门1305。法定代表人:王素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陈彬,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逸凡,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颖,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若鑫公司)、陈彬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6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若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若鑫公司无需支付陈彬欠付工资8626元、经济补偿金841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3717.33元、带薪年假工资3093.33元和双倍工资26912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陈彬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若鑫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陈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彬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陈彬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若鑫公司辩称,驳回陈彬的上诉请求,支持若鑫公司的上诉请求。陈彬辩称,驳回若鑫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陈彬的上诉请求。若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若鑫公司无需支付陈彬经济补偿金8410元;2、判令若鑫公司无需支付陈彬休息日加班工资14847.99元;3、判令若鑫公司无需支付陈彬带薪年假工资4639.99元;4、判令若鑫公司无需支付陈彬双倍工资25094.66元;5、本案诉讼费由陈彬负担。陈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从2018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若鑫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7945元;3.判令若鑫公司支付2018年9月起至2020年9月30日欠付的工资18350元、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70175元,休息日加班费92121元、法定假日加班费20917元(以上共计201563元);4.判令若鑫公司支付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3242元;5.判令若鑫公司支付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30日的经济补偿金30135元;6.判令若鑫公司支付2019年取暖补贴520元、2020年防暑降温费704.4元;撤回第7项为陈彬办理退工退档、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由若鑫公司承担未及时办理上诉手续给陈彬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若鑫公司与陈彬签有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2020年9月10日陈彬以“未签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公司于2020年10月初为其办理了退工、退档手续。若鑫公司认可陈彬每周单休,未休带薪年假且未支付年假工资,未支付防暑降温费及冬季采暖补贴。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显示缴费基数为3364元,累计工作年限超过15年。陈彬于2020年10月10日向天津市红桥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申请事项是:1、确认双方从2018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7945元;3、支付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30日欠付的工资18350元、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70175元,休息日加班费92121元、法定假日加班费20917元(以上共计201563元);4、支付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3242元;5、支付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30日的经济补偿金30135元;6、支付2019年取暖补贴520元、2020年防暑降温费704.4元;7、为申请人办理退工退档、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未及时办理上诉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2020年12月21日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津红劳人仲裁字(2020)第2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彬2020年9月工资3364元;二、被申请人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彬经济补偿金8410元;三、被申请人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彬休息日加班工资14847.99元;四、被申请人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彬带薪年假工资463999元;五、被申请人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彬2020年防暑降温费704.4元、2019年冬季采暖补贴335元;六、被申请人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彬双倍工资25094.66元;七、驳回申请人陈彬其他申诉请求。该裁决记载,双方均认可2018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若鑫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21年1月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陈彬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21年1月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若鑫公司表示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但不能提供陈彬签字的工资发放记录及公司近两年考勤记录。双方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争议。陈彬的工作年限达十五年以上。陈彬陈述2020年2月和9月若鑫公司未向陈彬发放工资,2020年3月向陈彬发放工资15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双方在2018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二,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若鑫公司欠付陈彬工资的具体金额;第三,若鑫公司是否应就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期间未与陈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陈彬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计算标准;第四,陈彬是否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及休息日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及具体的加班时间及加班费金额;第五,若鑫公司是否应向陈彬支付2019年、2020年未休年假的工资及其金额;第六,若鑫公司是否应向陈彬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金额;第七,若鑫公司应否向陈彬支付2019年的取暖补贴和2020年防暑降温的费用。第一,双方在2018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仲裁程序时认可2018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若鑫公司现予以反悔,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对此不予采纳,认定2018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二,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若鑫公司欠付陈彬工资的情况。首先,关于陈彬每月工资数额如何确定,陈彬对此提供了员工调薪单,但未提供原件,且没有若鑫公司领导的签字及若鑫公司的印章,若鑫公司对此提出异议,陈彬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若鑫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没有陈彬签字,陈彬对此提出异议,因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就工资数额提供充分证据,故依据相关规定,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3364元确认为申请人的平均工资数额。陈彬主张2020年2月和9月若鑫公司未向陈彬发放工资,按每月3364元计算为6728元。陈彬自认2020年3月若鑫公司向其发放工资150元。因若鑫公司未提交客观证据证明其工资支付情况,故对陈彬的主张予以认定。依据津人社办发(2020)9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50元,故2020年3月应支付陈彬1900元,合计支付8628元。第三,若鑫公司是否应就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未与陈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陈彬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计算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若鑫公司应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已发放一倍工资,按每月3364元计算,故支持一倍工资即3364元×8个月即26912元。第四,陈彬是否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及休息日、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及具体的加班时间及加班费金额。因若鑫公司认可陈彬单休,但认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但未提供证据,故应当支付陈彬休息日加班费,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予以计算,2018年9月起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即3364元÷21.75天×109×2倍即33717.33元,予以支持。对陈彬主张的工作日延时加班费及节假日加班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第五,若鑫公司是否应向陈彬支付2019年、2020年未休年假的工资及其金额,陈彬的工作年限达十年以上,应当享有十天的年假。支持陈彬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未休年假的工资差额,按3364元÷21.75天×10天×200%=3093.33元。第六,若鑫公司是否应向陈彬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金额,由于若鑫公司未及时支付陈彬工资,若鑫公司应向陈彬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七条规定,应向陈彬支付两个半月的工资即3364元×2.5个月计8410元。第七,若鑫公司应否向陈彬支付2019年的取暖补贴和2020年防暑降温的费用。此点双方无争议,2019年取暖补贴520元、2020年防暑降温费704.4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津政发(2008)17号、津财行政(2008)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被告)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陈彬自2018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被告)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原告)陈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期间未与陈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陈彬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6912元;三、原告(被告)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原告)陈彬欠付工资8626元;四、原告(被告)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原告)陈彬2018年9月起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33717.33元;五、原告(被告)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原告)陈彬2020年未休年假的工资3093.33元;六、原告(被告)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原告)陈彬2019年取暖补贴520元、2020年防暑降温费704.4元;七、驳回原告(被告)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被告(原告)陈彬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被告)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就陈彬月工资数额一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一审法院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3364元确认平均工资数额,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若鑫公司应支付陈彬工资8628元。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若鑫公司应支付陈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陈彬单休,故若鑫公司应支付陈彬休息日加班费。若鑫公司未及时支付陈彬工资,若鑫公司应向陈彬支付经济补偿金。若鑫公司未支付陈彬2019年、2020年未休年假的工资,应予支付。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上诉人天津若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彬各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燕审判员 魏道博审判员 尹 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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