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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华、贾亚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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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849号
  • 案件名称

    吴忠华、贾亚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忠华;贾亚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849号 原告:贾亚龙,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子长市。被告:吴忠华,男,199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原告贾亚龙诉被告吴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贾亚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亚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亚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贾亚龙承担。  审  判  员     张 永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君 男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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