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华、贾亚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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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849号案件名称
吴忠华、贾亚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忠华;贾亚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849号 原告:贾亚龙,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子长市。被告:吴忠华,男,199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原告贾亚龙诉被告吴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贾亚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亚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亚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贾亚龙承担。 审 判 员 张 永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君 男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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