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6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269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圆;郭娜;丁兆国;王青兰;丁兆旺;魏素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26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雯桁,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丁圆,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娜,女,汉族被执行人丁兆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青兰,女,汉族被执行人丁兆旺,男,汉族被执行人魏素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圆、郭娜、丁兆国、王青兰、丁兆旺、魏素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丁圆、郭娜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被执行人丁兆国、王青兰、丁兆旺、魏素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丁圆、郭娜、丁兆国、王青兰、丁兆旺、魏素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圆、郭娜、丁兆国、王青兰、丁兆旺、魏素莲私下向申请人偿还了本金14000元,后剩余借款及利息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丁圆、郭娜、丁兆国、王青兰、丁兆旺、魏素莲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丁圆、郭娜、丁兆国、王青兰、丁兆旺,无房产、无车辆、无保险、税务,无股权,工商无注册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丁圆、郭娜、丁兆国、王青兰、丁兆旺、魏素莲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4.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丁圆、郭娜、丁兆国、王青兰、丁兆旺、魏素莲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丁圆、郭娜、丁兆国、王青兰、丁兆旺、魏素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