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晶、张轶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7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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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756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晶、张轶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晶;张轶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11民初3756号之一申请人:唐晶,女,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张轶阳,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唐晶与被申请人张轶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晶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轶阳名下银行存款156256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轶阳名下银行存款156256元。上列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1302元,由唐晶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的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士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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