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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晶、张轶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7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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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7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唐晶、张轶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唐晶;张轶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11民初3756号之一申请人:唐晶,女,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张轶阳,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唐晶与被申请人张轶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晶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轶阳名下银行存款156256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轶阳名下银行存款156256元。上列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1302元,由唐晶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的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士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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