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树伟、赵秉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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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178号案件名称
白树伟、赵秉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白树伟;赵秉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8178号原告白树伟,男,汉族。被告赵秉魁,男,汉族。原告白树伟诉被告赵秉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1年9月22日10时00开庭,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现因原告白树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白树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兆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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