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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宏炎、何海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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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706号
  • 案件名称

    肖宏炎、何海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肖宏炎;何海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706号申请执行人:肖宏炎,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何海平,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申请执行人肖宏炎与被执行人何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澧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4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海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肖宏炎借款80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何海平发初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何海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何海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海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何海平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澧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4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鄢澧舫审判员  李春林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俊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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