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观照、徐茂宣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2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241号
  • 案件名称

    张观照、徐茂宣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观照;徐茂宣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张观照,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堰塘乡水平村梅子坝组。被执行人:徐茂宣,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新寨村新农村组。申请执行人张观照申请执行徐茂宣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6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徐茂宣赔偿申请执行人张观照105228.88元。被执行人徐茂宣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观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茂宣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双方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徐茂宣赔偿申请人张观照损失105228.88元及案件受理费2977元,迟延履行金1794.12元(其余利息部分张观照自愿放弃),共计110000元,支付方式为: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90000元。二、若到期未履行,将恢复原判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2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