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观照、徐茂宣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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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241号案件名称
张观照、徐茂宣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观照;徐茂宣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张观照,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堰塘乡水平村梅子坝组。被执行人:徐茂宣,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新寨村新农村组。申请执行人张观照申请执行徐茂宣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6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徐茂宣赔偿申请执行人张观照105228.88元。被执行人徐茂宣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观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茂宣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双方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徐茂宣赔偿申请人张观照损失105228.88元及案件受理费2977元,迟延履行金1794.12元(其余利息部分张观照自愿放弃),共计110000元,支付方式为: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90000元。二、若到期未履行,将恢复原判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2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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