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鹏、苗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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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396号案件名称
高鹏、苗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鹏;苗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5396号 原告:苗虎,男,生于1967年7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高鹏,男,出于1986年12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苗虎与被告高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苗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虎负担。 审 判 员 王靖伟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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