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华、张振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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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873号案件名称
初华、张振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初华;张振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初华,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张振江,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本院在执行初华申请执行张振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初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3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振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张振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张振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振江拘留十五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4月15日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张振江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不动产、婚姻。经查被执行人张振江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473.49元,本院已对以上存款采取扣划措施,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初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振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初华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振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再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张振江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张振江应履行执行标的1149526.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3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审判员 付云升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炜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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