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加文、马传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68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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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683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加文、马传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加文;马传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6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加文,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马传金,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生,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禹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传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传金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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