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思、鲁文俊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督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督54号案件名称
邓思、鲁文俊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邓思;鲁文俊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督54号申请人:邓思,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鲁文俊,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人邓思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邓思称,其分别于2019年的6月9日、11月3日、11月20日、12月25日,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借给被申请人鲁文俊2176元。申请人提供了与被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凭据,对其主张予以充分证明。要求被申请人鲁文俊给付申请人邓思人民币217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鲁文俊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邓思人民币2176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鲁文俊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侯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某2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2执1865号 下一篇 张加文、马传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683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