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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然、聊城申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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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1675号
  • 案件名称

    李华然、聊城申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华然;聊城申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1675号申请人:李华然,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申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光彩大市场东经六街B-9。法定代表人:陈继申,经理。李华然申请执行聊城申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02民初127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需要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502执167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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