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然、聊城申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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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1675号案件名称
李华然、聊城申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华然;聊城申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1675号申请人:李华然,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申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光彩大市场东经六街B-9。法定代表人:陈继申,经理。李华然申请执行聊城申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02民初127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需要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502执167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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