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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杨轶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92执12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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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12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超、杨轶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超;杨轶函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92执1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超,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杨轶函,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192执1224号案件的执行。但不解除本案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裴铭浩审判员  王 洋审判员  谢铁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喜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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