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众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杰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民终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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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终1167号案件名称
辽阳市众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杰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辽阳市众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杰案件缘由
旅游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民终1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众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缑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洋,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亮,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女,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上诉人辽阳市众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杰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阳市众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张杰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辽阳市众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阳市众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辽阳市众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范丹丹审 判 员 白羽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冯笑怡书 记 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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