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强、金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12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1296号案件名称
陈小强、金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小强;金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强,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金玲,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陈小强与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履行,2021年8月6日,金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陈小强以对剩余案件款30000元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502执1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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