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利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33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3362号案件名称
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利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利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3362号原告: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彦民。被告:王利锐,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利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会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607号 下一篇 李锐、耒阳市趣维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民终2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