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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杰、张家骏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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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214号
  • 案件名称

    汪永杰、张家骏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汪永杰;张家骏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214号原告:汪永杰,男,1936年3月13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灿,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系汪永杰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家骏,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侗族,住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汪永杰与被告张家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汪永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永杰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家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员  申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小海书 记 员  宋建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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