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欢、康学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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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538号案件名称
王欢、康学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欢;康学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538号原告:王欢,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被告:康学峰,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欢与被告康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小梅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欢负担。 审判员 王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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