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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康学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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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538号
  • 案件名称

    王欢、康学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欢;康学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538号原告:王欢,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被告:康学峰,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欢与被告康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小梅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欢负担。        审判员    王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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