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兄弟木门专卖店、柴树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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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482号案件名称
定边县兄弟木门专卖店、柴树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定边县兄弟木门专卖店;柴树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8482号原告:定边县兄弟木门专卖店。经营者:陈世强,男,汉族。被告:柴树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兄弟木门专卖店诉被告柴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定边县兄弟木门专卖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边县兄弟木门专卖店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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